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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古往今来,为何“大家都爱汾酒”?******

  从古至今,酒都是中国人节礼之时不可或缺的重要一份子。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成礼,酒几乎见证了中国人一生中所有重要时刻。作为“中国酒魂”,汾酒始终是中国酒文化的见证者,一脉清香承载了历久弥香的时代记忆和历史记忆。在春节即将到来之际,汾酒发起了一场“大家都爱汾酒”的互动传播活动,开启了消费者与汾酒的双向奔赴。

 

  在2022年的最后一天,汾酒联合网易哒哒共同推出《新年狂想计划·你是什么热爱型人格》H5,与数万网友开启美好心愿,共迎2023。而在春节来临之际,汾酒也将联合抖音平台进一步开展“大家都爱汾酒”抖音挑战赛活动,力邀消费者分享自己与汾酒的岁月往事。据悉,该活动将从1月25日持续至2月6日,参与方式:1月25日到2月6日期间抖音用户搜索#大家都爱汾酒话题,可通过手指比心手势触发“新年萌兔”贴纸,随机抽取“漂亮兔”“发财兔”“幸运兔”“快乐兔”,拍摄成短视频并发布即有机会赢取奖励。希望在春节元宵双节期间,重温汾酒与消费者的甜蜜回忆。

  千百年前,汾酒是备受君王宠爱的宫廷御酒

  作为中华五千年文明进程的同行者、见证者、记录者,汾酒的酿造史延绵千年而未断,从中国最早酿酒器具——小口尖底瓮,到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杏花村汾酒酿制技艺,汾酒一路见证了中国白酒的起源与发展。

  产于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的汾酒,早在1500年前就已经是宫廷御酒。只不过当时的它,还被称为“汾清”,在《二十四史》中,武成帝高湛劝饮汾清的故事被认为是汾酒1500年名酒史的最佳例证。而这也不仅是汾酒迄今为止最早、最明确的文字记载,也是中国白酒在史书上的最早记载。

  从武成帝高湛缘起,汾酒开启了称雄酒坛千百年的辉煌历史。在唐代,汾酒更是迎来了自己的高光时刻,唐太宗李世民不仅在起义前选择用陈年汾酒祭祀天地,激励出征勇士,还在重返龙城后再次用汾酒大宴群臣;一代女皇武则天在饮过竹叶青美酒后,即兴作诗“酒中浮竹叶,杯上写芙蓉”;晚唐诗人杜牧挥笔写下的“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为汾酒创造了绵延千年而不绝的美誉……

  可以说,皇宫贵族、名人雅士们的追捧,构筑了汾酒长达1500年的名酒史,也成为“大家都爱汾酒”的最早起源。

  百余年前,汾酒是畅销中外的中国名酒

  汾酒从“旧时王谢”飞入“寻常百姓家”,可能要再往后细数百年。历经宋、元、明、清几代传承与发展,汾酒确立了“清蒸二次清”,“固态地缸分离发酵”的酿造工艺,也就是入选“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杏花村汾酒酿制技艺。

  依靠这一技术,汾酒人酿造出了在1915年一举夺得“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国际甲等大奖章的山西汾酒。由此,汾酒声名从中国传至海外,再次开启了属于自己的名酒时代。

  在1952年的第一届全国评酒会上,经过上层人物钟爱、解放前全国市场及百姓口碑、风格纯正和品质稳定性及悠久传奇的历史文化等“四大影响力”考核,汾酒成功被评为四大名酒之一。而后,在历届中国名酒评比中,汾酒均蝉联该称号,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酒之源、清香之祖、文化之根”。

  从1952年至今,逐步累积的市场口碑、经久不变的酿造工艺、愈加深厚的历史底蕴,不断为汾酒的发展筑起了牢固的护城河,让汾酒成为一代又一代消费者心中无可替代的存在。

  这个春节,汾酒希望借助一场“大家都爱汾酒”的互动活动,号召消费者勇敢示爱,积极讲述属于自己与汾酒的故事、热爱汾酒的理由,希望以此拉近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共同创造出属于彼此的新春回忆。

  关于汾酒,你又有着怎样的记忆呢?(来源:中国新闻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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